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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朱元璋时期,为了简化税制,沿用了唐朝的“两税法”,将田赋分夏、秋两季征收,主要是针对不同的作物收获时间。

        夏季征收麦子,秋季征收米。

        此外,朱元璋还采取了其他措施来管理国家财政,如用“石”作为国家财政的计算单位,并规定田赋直接供应军士家庭,不再发放军饷。

        然而,明朝的赋税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,例如,郭桓案中提到的贪污问题,官员们私吞赋税,巧立名目征收额外费用,导致国家财政遭受巨大损失。

        此外,明朝后期还出现了田赋加派的情况,加重了农民的负担,最终导致了农民起义和社会动荡。

        所以,清丈田亩更多是为农民减赋,特别是自耕农,如果税制不变的话,朝廷不会增加收入。

        这也是朝廷自上而下其实都不愿意做这事儿的原因,因为损害的其实就是他们这个阶级的利益。

        而朝廷,除了增加支出,什么也得不到。

        不过,一旦实行一条鞭法以后,再想巧立名目征收额外税费就会变得困难起来。

        “清丈之事非同小可,叔大兄,你考虑好了没有?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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